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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再婚法规定其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
再婚家庭和第一次婚姻有很大不同。再婚者在感情、亲情、经济、人际关系等很多方面面临的压力更大,问题更多。由于涉及第一次婚姻所生的子女,如果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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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1、只是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对于年龄的相关规定时,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题目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划定:“申请结婚确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实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晚婚年龄与法定婚龄不同,它不是强制性的,而只是鼓励性、提倡性的结婚年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如下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1、一般企业都会规定,申请结婚婚假要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作为证明。 2、企业一般还会规定,领取结婚证都是在入职半年以后可以申请婚假,具体时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完全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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