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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应写清楚: 1.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借贷方要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归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故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借款交付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对债权人主张借款为现金交付而仅有借据为证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借款金额分别处理:小额借贷中借据既是借贷合同亦可证明借款交付;大额借贷中借据一般仅视为借贷合同,而不能作为借款交付证据,出借人需要另行提交交付证据。但如何界定大额小额各地法院未予明确。各民事审判庭普遍倾向于本金少于十万元可以界定为小额借贷,本金多于一百万元可以界定为大额借贷。但占比不低的一部分借贷纠纷案件的本金位于十万到一百万元这样一个区间内中等金额民间借贷,对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难以一概而论,中等金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仅以单张借条主张中等金额借贷关系成立,要求借款人还款,法院应如何认定如被告提出抗辩和可信证据,原告还应就借款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审理难度较大。 因此,只有在小额借贷中仅仅有借条可以主张有借贷合意亦可证明借款交付。而大额借贷中,仅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实际交付的情形下,借条仅为借贷合意的证据,并不能证据钱款已经实际交付,从而返还借款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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