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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丢失枪支不报,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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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丢失枪支的要素包括: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的; 对象为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管理制度; 客观地说,行为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素有: 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对象为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管理制度; 4、客观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枪支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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