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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侦查人员回避和申请复议2、提供法律帮助3、代理申诉、控告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5、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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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为确保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 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 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
侦查阶段律师拥有下列权利:1、会见通信权2、调查取证权及申请调查取证权3、申请解除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4、获得通知权5、提出意见权6、申诉、控告权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主要有以下方面的权利: 第一,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另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行驶辩护权时,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持前述文件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案件关系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较高,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此类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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