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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
根据司法实践,非法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的,应当提起诉讼。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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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根据司法实践,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放高利贷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二十六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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