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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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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不是注意规定。(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殊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14岁以下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意见》共分5个部分:一是“量刑的指导原则”,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以及量刑均衡原则;二是“量刑的基本方法”,规定了量刑步骤、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和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三是“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明确了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四是“常见犯罪的量刑”,就经过多年试行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15种犯罪的量刑提出了指导意见;五是“附则”,明确《意见》规范上列15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范围。 《通知》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 《通知》强调,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是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量刑时,要准确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故意伤害罪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轻伤一人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3)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重伤一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五个月刑期;(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20%以下的刑罚量:(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0%以下的刑罚量:(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6、需要说明的事项: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手手足、剜人髌骨;(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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