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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代表人(号码):乙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一、利润分配方式本着互惠互利共赢的原则,以下为双方的利润分配方式1.双方按照底薪加提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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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代表人(号码):乙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一、利润分配方式本着互惠互利共赢的原则,以下为双方的利润分配方式1.双方按照底薪加提出方式(创业初期按照2000+提成)提成计算方法(按照每笔合同利润的40%计算)2前期运营费用,如做账费用,办公费用,银行费用等,公共开支,双方按照平均分摊原则计算。(具体费用双方协商见明细)3销售费用,公司前期按照,每月油费补贴300元,招待费按照客户每人不超过80元计算,(注明:招待费用双方自己垫付,合同成交回款后进行报销)4年终结余的50%利润进行平均分配,(除去公司一切开支)5公司结余的10%作为公司的日常流动资金。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和修改的内容由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乙方代表:甲方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企业注销时,所积累的未分配利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具体交税情况如下: 一、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 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非个人独资企业或非个人合伙企业得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同时,对于个人投资者从企业清算所得中所分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实质为个人从公司取得的红利性质收入,需要按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法定公益金;(4)支付优先股股利;(5)提取任意盈余;(6)支付普通股股利;(7)转作资本(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必须指出的是上述利润分配的顺序不能颠倒。也就是说,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得到完全弥补前,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支付股利和利润;支付股利的顺序必须是先支付优先股股利后支付普通股股利。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以及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用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都属于利润分配的内容。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进行了上述分配后,仍有余额,即为本年的未分配利润,本年未分配利润加上上期未分配利润的合计数,即为本期末未分配利润累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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