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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借名购买了商品房,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时,实际出资人有权要求登记购房人将所购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如果对方...
需要看您买的房子属于什么性质,如果是商品房,或一般的二手房,这种借名买房行为是有效的,您的利益受法律保护;如果是廉租房等政策性的房子,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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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通常是有效的。但也需要满足协议的内容或形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根据双方的真实意图订立,合同生效。
借款买房协议意味着自愿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建立的借款买房协议自成立以来生效,但由于实际投资者与产权登记人不一致,实际投资者只享有房屋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在“借名合同”案件中,借名人要求确认房屋权属或要求登记名义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审判实务中一般以“借名”行为损害公共利益而不予支持。实践中,因“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案件纠纷,往往形成出名人享有所有权,借名人享有使用权的尴尬的裁判结果。而以保障房政策为依据认定借名行为无效,不仅违反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并优先适用的原则,而且亦明显违背社会所倡导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势必又会鼓励悔约不诚信行为和投机心理,在某种程度上,对实际出资、装修并长期居住的借名人来说,难以实现服判息诉的良好社会效果。而对购买人再次转让已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采取区分转让房屋是“老房”还是“新房”分别处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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