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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抗诉人在庭审中的位置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马原副院长在部分高级人民法院讨论如何办理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座谈会...
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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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同级检察院就可以抗诉,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2、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3、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4、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检察院可以给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不过人民是不会受组织或者是个人的干涉,一般是自己独立做决定,所以案件检察院提不提出建议,对整个案件是影响不大的。人民法院是只看证据不讲人情的地方,代表着国家,也是代表着公平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公诉案件的一审是在基层检察院,如何确保诉讼案件质量? 1、严格按照《刑法》、《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各地的本省公诉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展各项办案工作,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执法观念; 2、严格落实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措施,细化审核,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 3、对案件实行统管统分,对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分流,对职务犯罪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指定专人办理,强化办案责任管理机制; 4、充分发挥检委会的监督职能作用,对重大和有争议的案件以及不诉、抗诉等案件实行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5、改革司法文书,加强对证据的分析说理,影响量刑的情节集中体现,提高了司法文书的制作质量; 6、实行科技强检,对部分案件实行多媒体示证技术,提高了证据的证明展示能力和出庭公诉水平; 7、积极应对刑法修正案的实施,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 8、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采取“三书一会审”制度,即设计《适用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使用《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量刑建议书》,实行“办案小组会审制度”,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律监督; 9、强化纪检、检务督察作用,实行案件执法跟踪检查制度,规定业务部门每季度要对案件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个人执法档案》,将所办理的每起案件情况说明和案件综合分析材料上交院纪检组; 10、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如向人大专题汇报公诉工作,邀请县(区)政协民主监督员旁听,对公诉人法庭表现进行评议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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