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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不同,公款是公用的,集体资金是集体私用的。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
一个是公共财产,另一个是集体私有财产。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具有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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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问题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既然公司属于集团公司,那集团下面应由不同独立法人的公司,应明确具体借款人。 2、借款时是否有借款合同?借款的利息、还款期限是否明确? 关于集资款问题: 1、先确定集资款是否合法,这应从集资款发生的时间?集资时是否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 2、如集资行为合法应按集资时双方的约定处理。 3、集资行为不合法应认定为借款,按借款处理。
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2)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要知道,成立挪用资金罪,也是需要达到一定的立案标准,否则的话公安机关不会以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实践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的犯罪,除了挪用资金罪外,常见的还有职务侵占罪。但是在客观方面,二者的具体表现却不一样,这也是需要仔细作出区分,以免出现定错罪的情况。
您问的问题应该到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咨询,他们的回答更为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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