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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关于抚养权变更程序问题

2022-08-2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旦变更得到支持,原先给付的一次性可以要回,而且可以让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以上是法律规定的关于抚养权变更的情形。一般是经过的判决,至于诉讼费各地区法院的标准应该会有不同,但是一定不会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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