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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既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既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盗窃车轮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车轮直接影响车辆的安全,盗窃车辆的部分轮胎,无疑直接增加了剩余车轮的负荷,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对车辆的运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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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作为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样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害犯。只要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就有可能倾覆、破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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