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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证书(3)证人证言(4)受害者陈述(5)嫌疑犯、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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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的公证机构不能象法院那样,依职权主动进行证据保全活动,那么,公证受理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呢?我认为应当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启动保全证据程序,目的肯定是为了保护某种权利,而这种权利应当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权利。这时,公证机构利用法律授予之职能,为申请人提供公证的保全服务,不是权利,而是一种义务。没有法定的理由,不能拒办。否则,将承担不作为的责任,保全证据公证宜实行申请人权利主义,以公证人员可以到达的空间为例,公证员只能到达:A申请人所属的空间;B公共空间;C如果是第三人所属的空间,必须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凡申请人有权进入的空间,公证员应申请才能进入。有一些证据收集方式,如秘密录音,如果法律无禁止性规定,作为申请人的私行为应当允许,公证处可以受理。如果把公证活动当作公行为,公证受理就缺乏法律的受权,在比如在保全证据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对某些物品粘贴封条,以固定状态,有的人认为公证处行使的是查封权,把公证处告上法庭,其实,公证处无权行使查封权,粘贴封条只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手段。这一现象,说明公证活动与法院的诉讼活动确有不同,需要认真区分。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8种形式: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事证据的分类也称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是指在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作出各种不同的归类。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的种类不同,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是通过分析某类证据的共同特征,提示某类证据的运用规则,指导诉讼实践中认识和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实事求是地查证和认定案情,这也正是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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