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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包括反诉,由于反诉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诉,自然也应适用这一款规定,即不予受理反诉应当以裁定做出,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在...
就是这些了。反诉一般是由被告提起,是为了维护被告的权益。这也能够说明我国法律中程序法的公正性,在进行民事诉讼中,不仅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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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条件: (一)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与本诉当事人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二)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本诉进行中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法院尚未受理本诉,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反诉无从提起。法庭辩论已经终结,再受理反诉不但无法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而且会造成诉讼的迟延。进入第二审程序后,原审被告依然可以提出反诉,但二审法院受理反诉后,已不能对反诉作出裁判,因为对反诉作出裁判后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已无法再上诉,有违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可以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本诉与反诉,调解不成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能将本诉与反诉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管辖权是法院对特定诉讼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故受诉法院须对反诉具有管辖权。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但如果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受理本诉的法院则无权管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四)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应适用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 (五)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设置反诉制度的目的既然在于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两个民事纠纷,以达到节约时间和费用,防止裁判相抵触,那么,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须有牵连,才能够实现上述目的。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前者如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金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后者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要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才有合并审理的必要,才能够达到通过反诉抵消或吞并本诉诉讼请求的目的。
就是这些了。反诉一般是由被告提起,是为了维护被告的权益。这也能够说明我国法律中程序法的公正性,在进行民事诉讼中,不仅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样也要维护被告的利益,原告和被告应该做到一视同仁,不能差别对待。
刑事诉讼法中反诉应具备的条件: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告知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反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反诉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与本案有关;(三)反诉案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起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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