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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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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枚,刑期增加一年; (四)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非法持有、私藏气枪铅弹5000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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