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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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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得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1.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担保。在民间借贷保证中大多数情况都是连带担保。 2.保证期间:(1)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3.在这6个月或2年的保证期间内连带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如果这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得偿还债务,但可向债务人追偿。
一般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情形:主债权已经消灭;担保物权已经实现;债权人放弃了担保权利;或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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