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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法定继承人的分配比例做了具体规定:第九条男女平等。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
法定继承人的分配比例一般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分配比例,应平等。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能不平等。对于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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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二、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法定继承遗产分配比例是平等的,各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所以,一般情况下,人对遗产的分配是应当均等,但是适当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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