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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权延长30年的内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我国现有相关政策,农村的土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会调整重新分配,除非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土地改革。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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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而不是私人财产。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民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作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由于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其他家庭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和使用,另外,在自留地上不可擅自建房。
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农村耕地所有制为集体所有制,个人无权取得所有权,不能继承。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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