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93人已浏览
231人已浏览
548人已浏览
3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