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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一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界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特点:其一,以小时计酬为主。即非全日制用工采取的是按照劳动者工作的小时数计算劳动报酬,而不是像全日制劳动者一样采取按日或按月计酬的方式。这种计酬方式是由该用工形式每日不超过四小时的特点决定的。其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即是说,该用工形式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工作的时间少于半天,一周不超过三个正常工作日。至于劳动者在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同样可能达到这个水平,总体上也可能达到与全日制劳动者相等的水平,但其仍然是非全日制用工。
无限制,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的规定,只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没有试用期。
分情况确定: 1、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公司依约解除,不构成违约; 2、公司违约解除,如果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公司可以主张法定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一般来讲,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时,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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