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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自行车仍是人们日常出行经常使用的交通工具,其他非机动车和农村的畜力车也占有相当的比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在道路上行驶,给我国的交通管...
1、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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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四)管理相关车辆和驾驶人;(五)配合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六)其他法定职责。没有设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的乡镇,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维护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资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制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的授权规定。 本章有关道路通行的规定,是对车辆、行人上道路通行的基本要求和道路交通的基本规则,应当努力做到为所有人知悉,并得到严格遵守,这是解决道路交通问题的关键,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的基本法应当关注的主要内容。道路通行规则中很多具体规则并不涉及所有的人,要求熟悉和掌握这些具体规定的人群是有一定范围的。另外,道路通行的一些具体规则,比如关于会车、超车的规定,关于各种类型舶交通信号灯的使用规定,关于机动车驾驶速度的规定,等等,其技术性、操作性强,并且其中有的一些内容还会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对于这些具体通行规则,完全可以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因此,本法作出法律授权,授权国务院对于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作出规定。国务院应当根据本条的授权规定,尽快制定相关配套行政法规,配合本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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