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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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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污水、污物和粪便被消毒;(三)允许或者纵容传染病患者、病原体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的容易传播传染病的工作。 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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