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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内容应当包含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八个方面的事项,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除此之外,《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明确地强调了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而言不但是股东合意达成的协议,更是公司的“内部法律”。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国内很多公司的公司章程都是进行专门的个性化设计,比如:公司的AB模式、A公司合伙人制度等等。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以人合性为主,因此该公司章程对于董事会议事规则属于自行约定的事项,有些公司的公司章程会将其写入,也有部分公司不会将其写入。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以资合性为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较为完整,其对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具有明确规定。
公司章程必须写明: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及其股份发行范围;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及其权益、每股金额; (五)股份转让办法; (六)股东的权利、义务; (七)股东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经理)及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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