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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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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四)管护责任;(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八)违约责任;(九)合同履行期限。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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