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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要经合同权利人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追认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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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问题,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效力处于一个效力不确定的状态,处理效力待定合同有两种方式。 一、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追认,以明示的方法对该合同做出认可的意思表示,该合同生效。 二、合同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合同不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该撤销行为要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经追认的合同不得撤销,且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怎么履行要看是否追认,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则需要按合同内容履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则不需要履行。 效力待定合同构成要件有以下这些: 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 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 三是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有严格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标准: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式有:首先,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法律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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