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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区派出所申请办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
女方可以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信息个人证明,加注用于办理结婚证使用,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一样作为女方户口本使用,《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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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问题,应区分如下情况: 1、当事人的户口本:应由户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向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 2、在女方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必须要有其原籍的户口本、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迁出户口的证明,才能申请户口迁出; 3、在新生儿申报户口的前提下:应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才能申报出生登记;4、当事人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1、不可以:原则上来说,婚姻登记需要交验当事人的身份证、含当事人户籍信息在内的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卡)及符合要求的照片,才能办理; 2、当事人不能交验户口本原件的,可以凭本人的身份证,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具带印章的户籍证明后,再去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二、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 1、只要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未统一换发过户口本的,而且当事人的户籍在该户口本内未迁移的; 2、就可以凭该户口本、本人的身份证、符合条件的照片等,去男女双方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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