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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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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义务不属于赡养范围。扶养一般指特定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赡养,主要是指儿女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因此扶养义务不包括赡养。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当有下面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供养:一是劳动能力发生变化。如原来没有满16周岁,现满了16周岁的(不含在校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二是生活来源发生变化。如领取了养老保险金(不含基础养老金)、所承包的土地出租出让或被征地拆迁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较大金额的补偿金,足以维持其常年基本生活。三是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发生变化。如有了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原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了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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