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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为解决行政争议而采取的具有一定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具体地说,卫生行政复议,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被复议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系统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经过两级卫生机关的处理,应该说可以保证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但是也不可否认卫生行政复议毕竟仍然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不可能永远都是正确的,还要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因此,卫生行政复议的效力并不是终局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病人及亲属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病人及亲属选择了行政裁决,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终局裁决。
第五章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进行卫生行政管理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去实施具体的卫生行政行为,否则就可能引起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服和异议,不亓丁避免地会产生卫牛行政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为一j7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应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和途径解决,即主要是通过卫生行政复议和甲生行政诉讼两种途径解决。第一节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性质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其特点如下: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较为规范的活动。、2.行政复议必须由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没有申请,复议机关就不能主动复议c3。出现行政争议时,管理相对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逾期不予受理。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逾期则无法律效力。
申请卫生行政复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且明确的;被申请人符合规定的;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的;以及案件在行政复议机构的管辖范围之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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