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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
有效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且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进行使用的证据,证据是否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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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且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进行使用的证据,证据是否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的。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合法性,证据的内容和收集程序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收集、运用和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联系是多样的,既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也可以用来否定案件事实的存在。 一般情况下,证据满足以上三种属性就具有证明的作用。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案件检查工作中的证据,具有如下特征: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与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有关联性;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传来证据的特征是: 1、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2、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证据法》第七条,本法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载体。本法所称证据方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行为证人陈述、专家证人的意见陈述、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务人员依职权所做的勘验报告和工作记录等职务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物证。 第九条,本法所称证据力,是指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对证据力的有无及大小,由法官根据证据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情况,依自由心证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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