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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有证据证明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
人员承办案件,应当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可以根据需要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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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六)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生活的证明材料;(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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