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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恶意转移财产主要是指隐藏、转移、出售或者损坏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经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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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主要有以下方面: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如果债务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且造成无法履行司法文书确定义务的,应符合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负责执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审查。
法律文件发生法律效力后,隐瞒、转移、出售、破坏财产,人民法院无法执行是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定义恶意转移财产在法律上是有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意见》中立即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6)项的规定处理:(1)法律文件发生法律效力后,隐瞒、转移、销售、破坏财产,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抵制人民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拒绝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决书、调停书和支付命令。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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