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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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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了四年合同,2004.8到2008.8,我与2006年5月辞职,公司让我陪违约金,公司扣了我档案和社会关系,至今未给,直至最近听说违约金里的保密费是不合理的,我现在想2007.5月申请劳动仲裁,行吗,超过时效了吗 还有合同上规定一星期工作40个小时,我们星期六属于正常上班,不上算旷工,这符合劳动法马,而且也没加班费,我要申请仲裁把这几项都写行吗 1、不符合劳动法; 2、只要你认为没有道理的都可以写; 3、是否支持不收影响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已经到劳动局投诉,他们要我找回社保局,说有关社保方面的投诉,只能由社保局统一受理。我的投诉现在社保局已经受理,但他们坚持说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解决不了我被用人单位长期侵权的根本问题。 请问:1、下一步我还能通过行政复议要求劳动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吗?社保局有责任报请劳动局这样做吗? 2、对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侵权行为,是否视同一个行为?查处同一行为,是否应该回溯追诉违法侵权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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