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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优先赔偿的规定

2022-08-07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因此,交强险优先赔偿的规定请求权人没有选择的,就不能在交强险中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不是司法解释,不能直接适用,应当从充分保护弱者利益出发,在交强险中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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