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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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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确定,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州及直管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发布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改正或者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应急平台,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专业应急平台。以政府应急平台和部门专业应急平台为依托,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论收集、分析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州及直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以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向相关市人民政府通报。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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