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一、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就会支持。 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在法律上未设婚约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婚约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订婚也并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约期间一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前,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程某彩礼现金及金器首饰折价人民币27800元。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婚前彩礼往来是我国民间习俗,俗话说:“送出去的彩礼泼出去的水,即使婚姻发生变故,彩礼也是不能讨还的”。然而,今天下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就一对未办理法定结婚手续的年轻“夫妻”彩礼争夺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女方返还男方母亲支付的两万元彩礼,从而打破了这一民间习俗。D与A儿子B于去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今年2月12日,A一家到D家拜访D的父母。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A当场塞给D两万元钱,让她随便买点自己喜欢的东西。没想到两个月后,儿子B却主动提出与D分手。两万元彩礼对于已退休的A来说,不是一个小数。为此A和儿子没少为这事儿找D。但D就是不同意还钱,而且态度很坚决,理由也很充足:这钱是老太太自愿给的,又不是自己要的;况且分手也是对方提出的。几次要钱碰壁之后,A将D起诉到了法院。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A基于其子与D的恋爱关系,在与家人共同拜访D父母时当场向D赠送了两万元礼金,此款符合彩礼的性质。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或男性晚辈结婚为附加条件的。当结婚这一附加条件不能成就时,另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婚约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的,原则上收受的彩礼应是全额返还。由于被告与原告之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返还被告彩礼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3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3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