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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的资料(与户口所在地无关的),可以参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办理,也可以具体咨询当事人就业地的社保部门,或者登陆其门户网站查看查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根据《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聘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工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工人本人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不需要取消登记,只要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即可。使用者为新招聘的劳动者(包括新招聘者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申报(包括雇佣申报)手续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申报手续时,必须在所在地的就业管理部门进行就业登记,在就业管理部门按下就业登记印章的劳动雇佣申报名单进行劳动合同申报手续和社会保险申报手续。
失业登记证的处理对象: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劳动者开设民营企业,从事个人经营和灵活就业,没有证书的,可以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此外,以下8种人员可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满16岁,从各种学校毕业,退休后未就业的民营企业主、个人工商店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在市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国家统一配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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