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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资公司类型和成立条件问题。 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 (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合营企业,(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 3.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答: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 (二)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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