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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的概念,准确的表述应为行政诉讼起诉限期,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限制,各国通行的规定是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如日本...
就按照诉讼标的额来进行收取诉讼费用;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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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效力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一、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二、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鉴定人出庭费用由申请人承担:1、鉴定费用是当事人为证据造成的,是一种损失;鉴定人出庭费用是诉讼费用的性质。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工补贴。根据本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对诉讼目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由申请人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人承担。2、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不是申请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还是对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法院都应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询,鉴定人应出庭说明。异议者不是申请人。三、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鉴定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询问。因此,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发表书面质询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履行鉴定合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对其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说明是支持其的鉴定意见,而不是因为当事人的申请。因此,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费用应由鉴定申请人提前支付。四、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人不是证人。《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没有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但在行政诉讼中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提前支付,由败诉一方承担。提供鉴定人的一方是申请鉴定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提前支付,由败诉的一方承担。根据规定,鉴定人的出庭费用由申请人提前支付,因为费用是诉讼费,最终由败诉人承担。
对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提确认无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没有公认力、确定力和约束力。无效行政行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不受行为约束,不履行行为确定的任何义务,不履行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宣布行为无效。已经将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日本和台湾省,主要适用于撤销诉讼,确认无效诉讼不受时效限制。我国行政诉讼尚未类型化,也没有规定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起诉期限生搬硬套地适用于所有行政案件,未能达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效、无漏洞救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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