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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
对赌博案件(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总额超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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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赌博罪的起刑点及量刑标准是怎样的,首先刑法中的赌博罪不是看涉及到多少钱的问题 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主观要件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开设赌场获利的构成赌博罪,无论多少人民币,受刑法处罚,参与赌博的不是赌博罪,是赌博行为受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拟下荷期徒刑、或存,并处。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因此,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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