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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阶段、判决阶段。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阶段、判决阶段。 (一)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另一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是原告,被告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法庭审理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开始诉讼程序后,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三)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判决。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开庭审理前,书记员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等。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最后审判长宣布闭庭,各方等待法院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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