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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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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来确定,银行转账的银行所在地不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代位追偿权适用范围(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对于代位追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2、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需要有相对应的权利义务。《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重要的原则
在民法典中,收货地可以是同履行地。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根据双方的意思一致,可以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只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约定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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