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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妻子的财产,一般不可以执行。但是债权人能证明该财产是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是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或...
1、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要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来进行,不能随意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追加债务责任人是诉讼阶段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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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妻子的财产可以执行。法律规定,妻子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作为执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对另一方负责,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后债务一般不能执行婚前财产,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其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双方婚后债务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不因债权人是否提出或者如何提出诉求所能改变。所以,即使债权人未提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诉求,法院判决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另一方也应对此债务承担责任,这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窥见,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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