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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旧伤复发就是职工的工伤因工作再次复发的情况,对于工伤复发的,是需要根据实际的工伤认定处理情况来进行合法的鉴定,具体赔偿和鉴定由司法鉴定部...
工伤复发后要求工伤重复赔偿是合法的,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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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二、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一、如果确属工伤复发,或需要后续治疗的,对方可以再次索赔,但金额要有病历、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等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二、如果并没有工伤复发,只是继续治疗,且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单位之前已被判决承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话,那么再次索赔是没有依据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需要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就是后续治疗费用,除此之外,单位无需再承担其他费用。 三、所有的赔偿都应该由单位按工伤赔偿标准承担(即便是单位也不需要在工伤赔偿之外,额外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你们个人在此事件中系职务行为,你们的行为就是单位的行为,是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能帮到您,还请采纳。
工伤复发应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需要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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