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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正在使用的,按破坏电力设备罪三年以上有期。如果是没有使用的按盗窃,一年左右。《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立案标准在于有无这个犯罪的故意,然后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就算是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的,也算是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其中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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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包括用来发电、供电的公共设备,如电厂、变压器、输电设备等。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毁坏、拆卸、割断等等。行为人实施上述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才能构成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动机多是为了贪图钱财。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立案标准在于有无这个犯罪的故意,然后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就算是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的,也算是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其中电力设备包括的范围是:电力设备、燃气设备还有其他的易燃易爆的设备。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以下设备,就应该立案。 根据本法第119条第1款)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 延伸距离如下: l——10千伏 5米 23——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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