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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会的,由工会组织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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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农民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依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农民工离岗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的农民工,应当及时安排诊断。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与农民工订立的。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加强日常检查监督。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农民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以及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用品。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农民工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收取费用的;(二)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三)侵害农民工人身权、财产权和劳动权的;(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农民工就业培训专项资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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