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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你所叙述的...
1、首先应由推人的学生监护人负责赔偿医疗等费用; 2、如学校在安全教育管理方面有过错,亦应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3、法律法规请参见:(1)《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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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你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你妹妹并非侵权人,你方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实你妹妹并非侵权人的责任划分。这其中,受害者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肯定需要承担责任。再者,公园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和告知义务,如果没有,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第三,关于赔偿项目的问题。 医疗费根据实际产生的票据计算,只要能证实跟本案有关,可以得到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合理;护理费合理;残疾赔偿金需要根据小孩的户口决定,如果小孩是农村户口,这项赔偿金额多出了5万多,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会根据各方过错酌情判;交通费1000元,才住院9天,偏高;鉴定费,如果你们认可鉴定报告,合理。
学校如果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已经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学校应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18岁以下)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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