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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的说法已经被国家政策禁止,买断工龄的法律本质上应该视为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下是最新法律规定:1、《...
“买断工龄”说法早已被国家政策禁止,“买断工龄”的法律实质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经劳动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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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三、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四、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下岗女工退休年龄50岁以上,累计工龄10年以上;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工龄10年以上;年满45周岁,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累计工龄10年以上。
根据我国《社会保障法》,下岗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如下: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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