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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
自书遗嘱须本人亲自书写,并署名和落款日期,遗嘱只能处分本人名下所有的财产,而双方遗产及共同财产只能双方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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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朱XX 立遗嘱人:舒XX 财产概况: 我二人于年结婚,婚后育有三男三女,两人名下有一幢座落于上海市XXXX路31号,占地面积约为米的私权房屋(下称该房屋)。该房屋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房屋产权证已遗失。 我们自愿立下遗嘱,对属于我们名下的以上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该房屋在政府规划拆迁前使用方案如下: 1、长子XXX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二层楼房的二楼房一间,西北面(公共通道旁)车库一小间由其个人投资,归其使用。 2、二子XXX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二层楼房的楼房一间。 3、三子XXX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往北边的平房第一间房一间。 4、以上所分配房屋都经一户一表改造过,所以每户用电都按各户分表实用量加上公共用电计收(每户每月按实计人数摊出),用水按每户分表实用量加每户一吨水的损耗计收,具体由三个儿子轮流收管交接。 5、特别约定:为维护家庭成员的居住使用,以上分配房屋各户只有使用、维护的权限,严禁私自拆建、转让、出租;严禁任何人无故占用公共通道,原已临时占用的必须无条件清出;严禁任何人强占或使用家中的未分配闲置房屋,如临时占用的必须在一个月内无条件自动清出,否则将自动取消其在下面第二条中规定的继承份额 二、该房屋属于我们二人的合法共同财产,对于该房屋的分配主张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遗嘱是在我们神志清醒时自愿所立,其他子女不得有异议。 本遗嘱一式三份,上海XXXXX律师事务所保存一份,立遗嘱人各执壹份。 立遗嘱人:_________ 立遗嘱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意见】立遗嘱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公民身份号)。立遗嘱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公民身份号)。立遗嘱人×××和×××是夫妻关系,经夫妻二人协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特请×××和×××作为见证人,遗嘱如下:一、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及特征:×××二、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三、其他说明事项:×××本遗嘱一式×份,由×××、×××、×××保存。立遗嘱地点:×××立遗嘱时间:公历××××年××月××日立遗嘱人(签名并捺右食指印)见证人(签名,无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二人)代书人×××(签名)××××年××月××日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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