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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机关备查。
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转让专利收入需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05%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2、同时按转让专利收入扣除相关税收、费用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收入扣除缴纳的相关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区别不同收入分别处理: 1、不到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所得=收入-800元 2、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收入*(1-20%) 3、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20% 同时,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免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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