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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
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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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据、收据、合同等能够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材料。 2、原告应当提供自己将标的物交付给被告的时间、地点及交付经过的证据材料。3、对债务担保或者连带责任人,应提供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及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材料。4、设有抵押物的债权,应提供抵押物的收据等,说明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5、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以及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的证据。6、提供被告具有偿付能力的证据材料。7、要求返还物品的,应提供该物品的数量、质量及存放地点的证据材料。8、债务人可以提供债权的关系发生变更或者已经消灭的证据材料。9、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形式,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一、原被告双方的的身份证、营业执照、代码证等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买卖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6、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7、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8、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9、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10、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一、原被告双方的的身份证、营业执照、代码证等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买卖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6、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7、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8、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9、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10、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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